
2018年9月6日下午,我院组织院领导及中层领导干部观看了来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监察法》宣传教育系列动漫片——《你是监察对象吗》。
教育片中指出,监察对象的范围,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在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因此,判断一个公职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范围,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
现正值清廉浙江、清廉温州、清廉医院建设阶段,我院通过组织中层干部共同学习,对《监察法》相关内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更好地树立了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廉洁奉公的意识。
小链接: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
一、第一大类就是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这是监察对象中的关键和重点。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8类: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务员;
(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公务员;
(三)人民政府公务员;
(四)监察委员会公务员;
(五)人民法院公务员;
(六)人民检察院公务员;
(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公务员;
(八)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公务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指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
二、第二大类就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除参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比如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第三大类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包括两大群体:
(一)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
(二)是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四、第四大类为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这些单位的管理人员包括了以下人员:主要是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科研院所的院长、所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采购、基建部门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包括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关也可以依法调查。
五、第五大类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范围。 具体包括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
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六、第六大类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判断一个“履行公职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标准,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权力,所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是否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