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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医院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作者:院办 来源:院办 发布时间:2010/10/30 13:37: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环境事故的报告工作,落实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环境事故的发生,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在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同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本院负责人(医院总值班电话:88222676),如有必要需同时报警(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

    二、医院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指挥,如发生重伤、死亡、重特大伤亡事故,应同时立即向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 现场指挥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控制事故蔓延扩大,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四、 伤亡事故发生后,任何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漏报。

    五、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事故原因、性质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

六、事故发生后,应对职工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对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导致事故发生,或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损失扩大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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